第十八条

有效

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单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单独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结建式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地表建设项目一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