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重点地区、重大建设项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设计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重点地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照立体化、一体化、人性化的要求,明确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开发规模、使用性质、互连互通、出入口设置、公共空间布局、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以及地下与地上建设之间的协调等要求。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