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承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享受人才政策、获取创新资源等方面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享有同等权利。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