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四章 科技人才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技型企业家培养体系,探索建立科技型企业家参与创新决策、创新评价机制,建设科技型企业家队伍,推动开展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