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湿地保护与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涉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的,应当统筹考虑河道、湖泊保护需要,满足防洪要求,并保障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开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湿地保护制度,加强湿地保护政策支持和科技支撑,保障本行政区域湿地生态功能和永续利用,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