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红色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五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等考核评价体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