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及其保障监督,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保护利用中涉及的英雄烈士、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等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依照其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