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给予指导。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