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公告,应当载明该法规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的日期。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公告、法规文本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四川人大网以及四川日报上刊载。
在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报经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