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第六十九条有效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