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由制定机关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如果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的,应当不予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