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地方性法规的批准程序第六十七条有效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由制定机关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如果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的,应当不予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