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