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地方性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