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九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重大的专业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