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意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