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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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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八条

有效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不得投入使用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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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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