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八条有效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矿山不得投入使用和生产。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