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六条有效矿井应当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与直达地面出口相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