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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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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

第六条

有效

矿井应当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采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与直达地面出口相通。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6日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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