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建议项目,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报告。立项申请报告应当对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立项申请报告进行审查,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必要时,应当进行立项评估。年度立法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