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改变或者撤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权限是: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三)省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四)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