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本市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建设,发挥示范家庭农场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示范作用。

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市、区两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并组织评审。对经评审认定为示范家庭农场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进行定期监测和动态调整,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