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家庭农场发展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本市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建设,发挥示范家庭农场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应用先进技术、实施标准化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等方面的示范作用。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市、区两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并组织评审。对经评审认定为示范家庭农场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进行定期监测和动态调整,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