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应当推进自来水水厂实施深度净化处理工艺,保障公共供水水质优于国家标准的要求。

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对自来水深度净化处理提出明确要求。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统筹自来水深度净化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需求。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