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取水实行总量控制,建立取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取水计划,依法对年度取水实行总量管理。

取水量已经达到控制指标的区,应当停止审批新增取水;对取水量已经达到控制指标的特大型取水单位,不再受理其新增取水申请。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