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执法总队)按照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工作。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环保、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教育、绿化市容、林业、机关事务、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相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