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立水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共享水污染源、水环境质量、对跨界水源地造成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故等信息,定期协商区域内水资源利用、污染排放控制等事项,协调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