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建立水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共享水污染源、水环境质量、对跨界水源地造成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故等信息,定期协商区域内水资源利用、污染排放控制等事项,协调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