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绿化市容、林业、环保、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市、区两级河湖水面率控制指标以及滩涂整治成陆区域的河湖水面率控制指标,并对河湖水面率的变化情况定期开展监测。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并按照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先完成开挖、后填堵的顺序实施,新开挖河道面积应当大于填堵面积。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