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本市应当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严格控制对水量水质产生重大影响的开发行为,严格控制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污染物排放总量,保障水功能区水质达标和水生态安全,维护水域功能和生态服务功能。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