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期和会议日程应当合理安排。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