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发布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