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测绘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基础测绘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将基础测绘、应急测绘等基础性、公益性测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测绘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测绘基础设施保护和测绘成果管理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