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政府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成果目录。测绘成果的副本和目录实行无偿汇交。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测绘成果的汇交管理工作,定期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成果目录,每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并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汇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