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及其设施的建立、复测与运行维护;
(二)1∶500、1∶1000、1∶2000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三)地理实体数据库、实景三维数据库、测绘成果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和卫星遥感影像综合服务平台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四)基础航空航天遥感数据获取;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与维护;
(六)其他应当由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基础测绘项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