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宣传部门和各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地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自媒体从业人员在报道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先进事迹时应当做到客观、向上,不得通过造谣、传谣、煽动社会群体对立等手段吸引流量。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