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