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提高自身网络素养,规范自身使用网络的行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强网络安全意识,谨慎管理支付账户、网络游戏账号,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合未成年人的网络游戏。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并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在未成年人遭受网络侵害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并做好心理疏导工作。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