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享有各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