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组织、指导未成年学生参加各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并对本校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学生会等组织的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