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歧视、虐待、伤害或者遗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