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艰苦朴素、尊老爱幼、团结互助、诚实守信等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鼓励、支持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家务劳动,养成良好劳动习惯;

(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尊重生命、自我保护等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