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第七十一条有效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不予考虑。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