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五十一条有效除专利申请文件外,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的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提交:(一)未使用规定的格式或者填写不符合规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提交证明材料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视为未提交的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