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第四十二条有效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四)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