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章 关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有效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按照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以下简称海牙协定)提出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处理按照海牙协定提出并指定中国的外观设计国际注册申请(简称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条件和程序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专利法及本细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一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