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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章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有效

要求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国际申请,申请人可以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对专利申请文件主动提出修改。

要求获得发明专利权的国际申请,适用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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