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章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有效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作过修改,申请人要求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的,应当自进入日起2个月内提交修改部分的中文译文。在该期间内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对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提出的修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考虑。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4年1月20日第一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