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批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七十八条有效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该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七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