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对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法规部分修改,且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以及废止法规的地方性法规案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