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下列事项除应当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以外,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省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
(二)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作出规定的;
(三)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十一条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外,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地方作出规定的;
(五)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
(六)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作出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