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二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