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条有效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经各代表团审议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可以向主席团直接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