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九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意见。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应当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